一、歐盟國際商標注冊的流程如下:
1.向歐洲內(nèi)部市場協(xié)調(diào)局提交申請,當局將受理符合要求的商標申請,給出申請日期和申請?zhí)枺?
2.受理后,主管機關進行商標在先檢索,同時向各成員國提交商標在先檢索申請,各成員國在3個月內(nèi)將檢索報告送交內(nèi)部市場協(xié)調(diào)局;
3.主管機關在收到各成員國的檢索報告后,將向申請人提供本局的檢索報告以供參考;
4.主管機關不對申請商標進行實質(zhì)審查。初步受理注冊申請的,予以公告,異議期為公告之日起3個月。成員國內(nèi)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權(quán)對商標提出異議,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被注冊;
5.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(包括因部分成員國提出異議而駁回共同體商標申請),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(nèi)將歐盟商標轉(zhuǎn)換為一個或幾個國家的單獨商標申請,原申請日和優(yōu)先權(quán)日同等享有。
6.如果申請人注冊的商標被駁回,申請人不服,可以向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。如果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了《羅馬條約》或《共同體商標條例》,他還可以向位于盧森堡的歐洲法院提起上訴。
二、歐盟商標具備以下特點
1、成本低。只需提交一次注冊申請,該商標就可以在整個歐盟20多個成員國使用。相比在各成員國單獨申請,成本大大降低。
2.集中式保護程序。一個商標注冊可以受到歐盟20多個成員國的保護,商標案件的判決將在歐盟所有國家強制執(zhí)行。
3.歐盟商標是單一財產(chǎn)。只能作為整個歐盟(而非單個成員國)的財產(chǎn)轉(zhuǎn)讓。但是,一些帶有地理或其他限制的商標許可是可能的,甚至那些僅限于特定成員國的許可也是可能的。
4.一個注冊商標只能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。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使用一個商標,都足以反制以商標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。
5.享有巴黎公約的優(yōu)先權(quán)。如果同一商標被用于一種或多種特定商品或服務,則在《巴黎公約》成員國提出申請6個月后申請共同體商標時,可以享有優(yōu)先權(quán)。
6.在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以要求優(yōu)先權(quán)。
7.一個商標申請可以涵蓋多達三類商品或服務。超過三類的,每增加一類費用單獨收取。
目前,歐盟成員國包括德國、法國、意大利、比利時、盧森堡、丹麥、瑞典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芬蘭、希臘、奧地利、荷蘭、愛爾蘭、塞浦路斯、捷克、愛沙尼亞、匈牙利、拉脫維亞、立陶宛、馬耳他、波蘭、斯洛伐克、斯洛文尼亞、羅馬尼亞、保加利亞和克羅地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