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1月1日實施的股權轉讓收入
所得稅
管理必備(試行)》(國家院
金融事務
局
2014年第67號新聞稿明確規(guī)定“股權轉讓中,按照合同約定納稅,滿足約定前提后取得的后續(xù)收入,視為股權轉讓收入?!钡?7號文件并未明確規(guī)定因股權轉讓公司名稱變更函導致的合同后續(xù)傷亡是否可以退還。
基本上,案例
某港交所通過私募方式收購第三人A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40%的股份,并約定:2公司名稱變更函015-2017,在A經營管理期間,公司年銷售收入分別不低于5000萬元、5500萬元、6000萬元。如果完成了營業(yè)額承諾,每年將獲得10%的配額。但如果A未能履行周轉承諾,每年將扣除部分股權轉讓收入。
刑事案件研究
萊紹松
金融事務
據(jù)辯護律師介紹,根據(jù)67號新聞稿,如果獎勵A,后續(xù)收入將并入股權轉讓收入,并征收“股權轉讓”稅。如果A未能履行周轉承諾,股權轉讓收入中被扣除的部分能否同時退還?
在我看來,股權轉讓中的“賭博條款”是股權轉讓的延續(xù),是整體股權轉讓行為的一部分。如果造成后續(xù)傷亡,可以交稅
稅務機關
并行退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