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公司名稱變更函」案例股權轉讓 “對賭條款”的征稅
2021-03-16 19:03:23

2015年1月1日實施的股權轉讓收入

所得稅

管理必備(試行)》(國家院

金融事務

2014年第67號新聞稿明確規(guī)定“股權轉讓中,按照合同約定納稅,滿足約定前提后取得的后續(xù)收入,視為股權轉讓收入?!钡?7號文件并未明確規(guī)定因股權轉讓公司名稱變更函導致的合同后續(xù)傷亡是否可以退還。

基本上,案例

某港交所通過私募方式收購第三人A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40%的股份,并約定:2公司名稱變更函015-2017,在A經營管理期間,公司年銷售收入分別不低于5000萬元、5500萬元、6000萬元。如果完成了營業(yè)額承諾,每年將獲得10%的配額。但如果A未能履行周轉承諾,每年將扣除部分股權轉讓收入。

刑事案件研究

萊紹松

金融事務

據(jù)辯護律師介紹,根據(jù)67號新聞稿,如果獎勵A,后續(xù)收入將并入股權轉讓收入,并征收“股權轉讓”稅。如果A未能履行周轉承諾,股權轉讓收入中被扣除的部分能否同時退還?

在我看來,股權轉讓中的“賭博條款”是股權轉讓的延續(xù),是整體股權轉讓行為的一部分。如果造成后續(xù)傷亡,可以交稅

稅務機關

并行退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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