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么是社保補扣和補繳?
2021-12-15 09:55:53

什么是社保補扣和補繳?一般是指當人們想要買房、落戶、辦理退休等需求時,發(fā)現社保累計繳納時間沒有達到享受相應待遇的要求,從而需要補繳之前沒有交到月份的社保,以確??梢韵碛邢鄳纳绫嘁嬉话闶侵溉藗兿胭I房、定居、申請退休等時候。,他們發(fā)現社保的累計繳納時間不符合享受相應待遇的要求,因此需要繳納前一個月尚未繳納的社保,以保證自己能夠享受相應的社保權利。

第一,補扣,就是之前應該扣了,但是沒有扣,所以應該再扣一次。一般會在每年的年中進行扣除,因為上一年的社會工資是在年中出來的,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根據上一年的社會工資來定的,所以需要從今年到社會工資出來的月份進行補扣。

比如2010年的社會工資還沒出來。如果5月份出來變成5000,那么社保四險最低繳費基數就是5000的40%,也就是2000元。這樣,從1月到4月,所有最低繳費基數低于2000元的員工的保險都會被扣除,按照最低基數2000元——1-4個月的實際基數,乘以相應的比例進行扣除。

第二,報酬是給個人的。比如你2010年1月到4月工作,但是沒有保險。從2010年5月開始,你有保險,但你想支付1月到4月的保險,這意味著“支付”。當期社保多繳專項業(yè)務辦理程序,通過該程序可以向社保中心申請,說明多繳原因,并返還多繳金額。

社保繳納是指由于某種原因,社保連續(xù)幾個月沒有正常繳納,然后這幾個月的社保繳納又重新繳納。

補充及時性

根據《社會保險法》第五十八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。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,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實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。

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,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。

正常情況下,保險的繳費年限取決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和企業(yè)的情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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