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新《公司法》實施后,注冊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:
1.新《公司法》第26條規(guī)定,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港元。
2.新《公司法》第59-64條規(guī)定,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,大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。
3.新《公司法》第81條規(guī)定,有權跨地區(qū)變更地址的股份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。
2006年《公司法》修訂后,取消了根據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區(qū)分最低注冊資本的規(guī)定,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從10-50萬元減少到3萬元,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減少到500萬元。并且沒有采用授權資產制,而是允許兩個公司的資產分期支付,而不是重復使用全額支付。只要求所有大股東的初始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%(二期項目的出資不低于最低注冊資本),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納,其中股份可以在5月繳納。
2013年12月28日,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《關于修改〈公司法〉的決定》。
此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。一是注冊資本實收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,規(guī)定公司大股東(發(fā)起人)在公司成立月份內兩年內繳足融資,持股人五年內可繳足融資;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大股東一次出資的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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